医疗美容机构基本标准
(修订意见稿)
美容医院
一、 床位和牙科综合治疗台(椅)
(一)床位 应同时设置住院床位30张以上,手术台4张以上,美容床8张以上。
(二)牙科综合治疗台(椅)应有4张以上。
(三)麻醉恢复床应设2张以上。
二、科室设置
(一)临床科室应设有医疗美容咨询室、美容外科、美容牙科、美容皮肤科、麻醉科,可设美容中医科。
(二)医技科室 药剂科、手术室、治疗室、抢救室、病案室、医学摄影室、检验科、放射科、消毒供应室、注射(输液)室、输血科(库)。
三、人员配置
(一) 每床(椅)应至少配备1.3名卫生技术人员。
(二)每床(椅)应至少配备0.4名护士;每手术台应配备2名护士。
(三) 应至少配有6名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。其中每专业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相应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。
(四) 麻醉科应至少配有1名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麻醉专业医师。
(五) 应至少配有2名主管护师。
(六)各医技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。
(七) 应设一名医院内感染控制专职人员。
四、 医疗用房
(一)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100平方米。
(二) 每病床建筑面积应不少于70平方米,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8平方米。
(三)门诊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。
(四)每手术台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。
(五)每牙科综合治疗台(椅)建筑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,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2平方米。
(六)每美容床建筑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,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6平方米。
(七)每室应独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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