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它主要建(构)筑物的控制桩不应少于4个;
2.3.3控制桩的位置,不得布设在公路、地下设施及施工机械行走的范围内,距建(构)筑物土方开挖的上开口线不宜小于5m;
2.3.4建(构)筑物的控制桩宜采用钢管桩或混凝土桩,埋设深度应超过冻土层。
2.4建筑控制桩测定后,可不进行平差计算。
2.3.3控制桩的位置,不得布设在公路、地下设施及施工机械行走的范围内,距建(构)筑物土方开挖的上开口线不宜小于5m;
2.3.4建(构)筑物的控制桩宜采用钢管桩或混凝土桩,埋设深度应超过冻土层。
2.4建筑控制桩测定后,可不进行平差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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